导读: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
一、三科复习顺序要合理
一级消防工程师三科的复习要交替进行,不能一门心思攻一科,明明大脑已经厌倦了也不换科,这样不光效率低记忆效果也不好。要三科结合着来复习,效果才会更好。因为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兼具技术实务和综合能力知识点的特点,因此将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放在两科之后来复习效果会比较好。
二、知识点: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一、火灾的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例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例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例如,钾、钠、镁、钛、锆、锂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例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10、3010、50、1001000万、5000万、1亿元
三、什么样的单位可以开消防工程师考试工作证明?
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很多考生对可以开消防工作证明的单位还不是很明确,担心建筑等单位的证明不能用,下面消防工程师频道就将这些内容一一给大家说明,到底哪些单位可以开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工作证明?
工作年限够无工作经验可以开证明
年限够开个工作证明是完全没问题的,大家关心的是什么样的单位可以开证明。
只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重点单位、消防队、建筑设计院、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等才可以证明您从事了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或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活动。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主要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的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
1.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考试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五、消防工程师注册规定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六、考试辅导教材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三册,含《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一二级资格考试考生均适用,是公安部消防局委托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的唯一一套辅导教材。该教材2014年首次出版,2016年局部修订再版。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满足广大考生和读者需要,2018年对教材进行了再次修订,定于2018年7月份由中国人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