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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银川一级消防工程师2021年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注册需要了解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24 11:45:49   好学通网校
2021年银川一级消防工程师2021年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注册需要了解的问题

当机会来临之时,不要让证书成为你的绊脚石。不要等需要消防工程师证书的时候再去考试,那样就会一不小心错过机会!

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6、7日。

、行业前景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人才短缺,加上职业证书的专业性强,职业对口程度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政策一经推出,让不少从业人员敏锐洞察了证书的良好发展前景:随着消防领域新政策的出台,执业证书将成为刚性需求。行业持证专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证,越早受益。

近年来,我国的消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这暴露出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管理水平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尚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而究其最根本的原因,体现于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与规范——市场缺乏专业的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以及消防专业技术服务人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消防专业技术的人员约为20万。长期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职业素质良莠不齐,同时,由于职业制度的不规范,社会缺乏对从业人员正确认知与有效评价,这些均极大地制约了社会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行业对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消防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迫切。

在公安部发布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中,第八条中依旧明确指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而根据2012年《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作为行业内的重量级证书,自2015年首考以来,每年考试人数呈逐年暴增趋势,2019年报考人数更是突破了90万大关,再创历史新高!

消防工程师

、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021年版《大纲》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新增加内容

(一)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新增加了典型电气火灾隐患检查的技能要求;厨房等燃气使用场所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典型装修、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要求;灭火救援力量等相关技术内容。

(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新增加了建筑防火封堵的检查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要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删减或权重调整内容

(一)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对原《大纲》考试内容的权重进行了调整:

1.加强了消防设施部分考试内容的权重;减少了特殊建筑或场所的防火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评估中的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方面考试内容的权重。

2.减少了建筑防火设计方面考试内容的权重;加强了辨识、分析及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消防安全问题的权重。

(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删除了一些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关联不大的内容,包括: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为了匹配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38315-2019 和考试辅导教材,将“消防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方案”调整改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实施”;进一步调整明确了电气火灾、燃气火灾防控以及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管理等相关内容。

(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部分在本次修订中,对案例分析样题按近几年考试真题形式进行了更新。

、什么样的单位可以开消防工程师考试工作证明?

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很多考生对可以开消防工作证明的单位还不是很明确,担心建筑等单位的证明不能用,下面消防工程师频道就将这些内容一一给大家说明,到底哪些单位可以开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工作证明?

工作年限够无工作经验可以开证明

年限够开个工作证明是完全没问题的,大家关心的是什么样的单位可以开证明。

只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重点单位、消防队、建筑设计院、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等才可以证明您从事了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或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活动。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主要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的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

1.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开始前通过报名地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以下内容:

(1)考试名称、考试科目、报考条件等;

(2)报名和缴费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3)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事项,包括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

3.?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4.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