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注册消防工程师网!
城市: 全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湖北 江苏 安徽 山东 上海 浙江 江西 四川 广东 河南 重庆 贵州 辽宁 吉林 广西 陕西 海南 甘肃 黑龙江 更多
你的位置: 主页 > 考试题库 > 技术实务 > 正文
2019消防实务考点:车库设置
发布时间:2019-05-26  消防工程师

【摘要】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 "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必看考点:车库设置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免费复习资料及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相关报考信息请关注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频道!

1、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1)建筑规模。甲类物品库房贮存量不大于1.0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乙炔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非喷漆间不大于一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两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2)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车库内的附属设施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2)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3、与汽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内时,需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应分别独立设置。

4、与修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